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共15条,进一步明确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重点就案件范围、“情节恶劣”的认定条件、核准追诉的程序等实务问题作出细化规定,强调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对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依法核准追诉,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针对司法实践中关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是指具体罪名还是犯罪行为的争议,《规定》进一步将其明确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防止因罪名认定障碍导致严重暴力犯罪无法追责,实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准贯彻。《规定》要求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既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加强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并且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同时,《规定》解决了核准追诉前能否采取强制措施这一实务关切。增加了年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犯罪后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和被害人家属意见等检察机关需要查明的事项。明确检察院办理此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规定了“情节恶劣”的判断标准,要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主客观因素,以及人身危险性、再犯预防情况及社会影响等综合审查判断。对共同犯罪,应当结合各参与人的地位、作用,分别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按照《规定》,最高检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公安部法制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的程序规范,公安机关提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检审查决定,为依法打击未成年人重大恶性案件提供了制度指引。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依法核准追诉,充分表明“年龄不是免罪金牌”。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认真落实规定要求,既依法惩治严重暴力犯罪,又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全面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质效。

解读
两部门明确12至14周岁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标准,释放了哪些信号?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为依法惩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进一步规范此类案件办案程序、标准等,日前,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追诉条件进行了哪些细化?又释放了哪些信号?
细化“情节恶劣”认定条件核准追诉程序等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条件地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次两部门出台的《规定》,重点就案件范围、“情节恶劣”的认定条件、核准追诉的程序等实务问题作出细化,将立法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统一具体可执行的办案规则和办案程序,对依法办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将发挥重要指导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主要是明确了5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明确了报请核准追诉,必须要有证据证明符合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一系列条件,包括年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情节恶劣等。
第二再次明确这个“情节恶劣”,不能只看结果,特别强调要综合犯罪动机、手段、对象、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以及社会影响进行综合判断。
第三明确了在最高检核准追诉之前,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其中包括逮捕。
第四明确了在核准追诉期间,要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以及在讯问时候法定代理人到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等一些诉讼权利的保障。
第五明确了核准或不予核准之后,这类案件不同的处理路径。
这些规定总体上来说,都是让办案机关有章可循,也使得核准追诉的边界更加清晰,有利于统一全国的执法司法标准。
坚持双向保护强调“年龄不是免罪金牌”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恶性犯罪案件频频引发社会关注,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如何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之间寻求平衡。此次出台的《规定》也提出双向保护原则,并且对依法核准追诉的程序进行了明确。
《规定》要求,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既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加强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并且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在有些情况下加害人和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是低龄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完全成熟,按照法律的规定,他应该获得相应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包括获得辩护,获得法律援助等。但另外一方面,案件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严重后果,通常来说也对社会秩序有一定的影响。被害人及其家属同样也应当在符合条件下获得相应的司法救助和人文关怀,因此它强调双向保护,既要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要充分回应被害人的正当诉求,避免司法保护顾此失彼。
与此同时,《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的程序规范。专家表示,核准追诉是追究低龄未成年刑事责任的一道特殊程序和特别门槛,程序越清晰,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就越具有公信力和正当性。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我们看到这个文件当中建立了同级检察院受理,逐级审查,检委会审议,最高检最终决定的工作机制,并明确未经最高检核准追诉不得提起公诉。目的就是要通过层层审查和最高检的统一把关,全面核实,防止追诉的标准过宽过窄,或者各地的标准不一,确保每一个决定都是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的基础之上。

此外,专家认为《规定》强调对符合条件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该核准的依法核准,该追责的依法追责,传递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的鲜明态度。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这个文件释放了三个清晰的信号。
第一法律有明确底线,低龄不是严重暴力犯罪的免罪金牌、免责金牌,符合严格法定条件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追责必须保持程序正当,核准追诉不是简单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要在坚持严格条件、程序正当的基础上进行个案判断。
第三个就是未成年犯罪治理更加精准化,既要依法惩治恶性犯罪,也要重视教育矫治和犯罪预防。不予核准追诉的并不能一放了之,而是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去衔接专门矫治教育,解决涉罪未成年人他存在的一些心理行为偏常问题。(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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